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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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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形象(1)

作为家庭和社会的首领,父亲主宰着19世纪的私人生活史。法律、哲学和政治三者共同作用,使父亲的权威得以建立与合法化。从黑格尔到普鲁东,从国家理论主义者到无政府主义之父,父亲的权力均获得众多支持。父亲将自己的名字给予孩子,用康德的话说,“只有合法出生的人才算有真正的出身”。在王朝结束、国王不复存在之后,传统主义者寻求恢复父亲的权威,革命派和共和派也同样热衷此道,共和派还将掌管城市的钥匙放在了父亲的手中。痛心于家长作风的没落,朱尔?西蒙曾经这样写道:“政治学中有条格言:家庭中的权威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国家中权威的必要性就会大为降低。当我们伟大的共和议会降低丈夫和父亲的权威时,他们就会犯错误。”

共和派在玛丽安(即法兰西共和国)的注视下审慎地探讨着,与此同时,风靡一时的雕塑艺术中,妇女的形象无处不在:不是在伟大男人的脚下,就是额头戴着装饰性花环。这种对象征主义的极度热情,对“缪斯和玛利亚”近乎疯狂的赞美,就是一种将公众场合与私人空间严格区分开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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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塔利斯曾在书中写道:“丈夫与妻子本质上的不同暗示着他们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着差别。”法国《民法典》以自然的名义赋予家庭中丈夫和家族中父亲以绝对的优越地位,而妻子和母亲则在法律上被剥夺了权利。已婚妇女不再是一个能够担负责任的个人,未婚妇女和寡妇则要担负比常人更大的责任。《民法典》的第213款几乎剥夺了已婚妇女的法律资格:“丈夫必须保护他的妻子,妻子必须服从她的丈夫。”已婚妇女不能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不能进入家族委员会,而要优先考虑远房男性亲属充当这些角色。已婚妇女不能充当证人;妻子如果离开丈夫的家,政府可以将其送回,并迫使其“履行责任并享受完全自由的权利”。通奸妇女可以被处以死刑,因为她的罪行使家族最为神圣的东西——血统的合法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法国简瓦丹地区,短暂的*韵事可以容忍,但怀孕则要严加审查,生下私生子的妇女则不会得到原谅。通奸的男性不会有什么危险,因为有他的男性“同谋们”保护。风俗习惯要求男人与他使其怀孕的女人结婚,而新的法国《民法典》却禁止提起有关生父确认的诉讼。

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将妻子的财产置于丈夫的支配范围之内,这一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同。妻子和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在许多方面都极为相似)均无权处置自己的收入,直到1907年法律才在这方面放松了限制。在19世纪末的法国奥德,对于在葡萄园工作的夫妻,工资都是支付给丈夫的。妇女的财产只有在陪嫁制或结婚契约中规定妻子与丈夫的财产完全分开时才受到保护。但一般来说,只有那些富裕的人才会订立结婚契约,即使这样他们也很少这样做。法国《民法典》保护富裕阶层,它使贫穷的妇女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一些人还给予丈夫比法律赋予的权力更大的权力。亚历山大?小杜马认为,一个受到欺骗的丈夫完全有权进行报复。普鲁东列举了六种情况(包括无礼、醉酒、偷盗和挥霍),在这些情况下,“丈夫可以在家长式的严格制度下处死他的妻子(《*还是现代》,1875年)。”书包 网 87book。com 想看书来书包网

父亲的形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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