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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1 / 4)

道歉。当晚8时许,他到现场拍戏,见张卫健与一位女导演用广东话讨论剧本,后告知他剧本改了,把他改成一个死了的江别鹤,被两人打。当时他提出用替身,但张卫健与导演均不同意,张更向其保证不会真的打到,谢霆锋亦示范自己的脚不会踢到他;之后张卫健更告诫他千万别动,不过拍摄时张卫健先坐在他身上,用右拳打其左面,谢霆锋则用脚踢他左腿与胯部,连续一轮拳打脚踢有如五雷轰顶,自己更大喊不拍了,因为这不是拍戏而是打人。后来他就离开现场报警,并且由警方及友人陪同到医院,医院诊断为左大腿软组织损伤、左肾轻度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

但是剧组是怎么回应的?首先张卫健和谢霆锋根本拒绝道歉,他们只承认出手重了一点,那是因为拍戏太投入;其次,王晶认为这只是港台演员与内地演员在拍摄方式理念上的差别,绝不是对方口中所说是故意;第三,是北京制作公司老总的表态,他也口气出奇地强硬:“如果他(王伯昭)要用什么法律(手段),我们公司也决不手软。”他亮出一张有力的底牌:“我们和王伯昭签了合同,他的合同到期应该是10月5日。他还有好几场戏没有拍,不过,我相信他会履行一个职业演员的职责,会把剩下的戏拍完。”这话说得水平很高,那意思是说,如果你不能把剩下的戏拍完,你就违反合同了,那么我们就可以起诉你了,嘿嘿!

无论这件事情是否是因个人恩怨假戏真做,造成人身伤害,最令人气愤的还不是这里的是非曲直,而是作为强势一方——剧组方面的“强硬”,他们连个必要的姿态都没有——哪怕您张卫健谢霆锋去医院做个秀,看望一下岁数比你们大名气比你们小的王伯昭也好啊!毕竟他是被你们打伤的!哪怕就是说一句“我们不是故意的”有这么难吗?还有王晶,说港台演员和内地演员在拍摄理念上有差别,这就纯属欺负人了,好像内地演员根本不懂拍戏似的,打了白打;最让人觉得无耻的是电视剧的制作方,事情发生了,不立刻到医院看看人伤得怎么样,反而上来就说合同,太可笑了——他们懂得尊重人吗?这就跟一家商行发生火灾,老板不是先问伙计怎么样,而是先问还有多少东西没有抢救出来。身为伙计,如果不肯为老板抢救财物,老板就可以告他违约——因为他擅离职守。这样的老板有人性吗?可悲的是,老板根本没有觉得自己有什么错——他的逻辑是我付给你工钱了,你跟我有合同,你就得按合同办事,你上班的时间不能离开岗位,你离开了你就违约了!

依稀记得谢霆锋在几年前因为开车撞人的事曾惹麻烦上身,但最后谢霆锋毕竟是谢霆锋,竟然能没有任何事情,照样做他的偶像——不知道这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悲哀还是所谓社会的进步?因为你有钱、有名、有一群无知的追星族,结果你就可以请到最好的律师,并且可以轻易获得人们的同情——当然这种同情的前提是你得支付一大笔钱给一群人,他们为你策划、替你做公关,刊登有利于你的文章、甚至找几个没有良心的学者名人在电视上为你说说话,然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在我了解为什么古代社会有所谓的“恶少”了——反正咱有的是钱,只要什么事情让大爷不爽了,大爷就灭你,灭完了,自然有人擦屁股!

红颜薄命

我打破头也想不出李恩珠为什么要寻短见——她那么年轻就已经那么红,能遇上什么想不开的事?整容失败?再失败还能比杰克逊更惨?人家不是也顽强地活着吗?或者因为拍了裸体镜头,可是和舒淇早年拍过的比比算得了什么呢?再有就是韩国媒体的X档案,但如果和刘嘉玲当年遭强奸的照片公开见报相比,X档案不过是小巫见大巫吧?

我这么说的意思并不是认为李恩珠不值得同情,相反我认为她非常值得同情——毕竟她那么年轻又那么漂亮。以我俗人的想法,我总觉得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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