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个税案”最关键的证据,是双方签定的《服务协议》里的约定:税费是宗庆后负担的。但这只是说协议约定的收入是税前收入,而具体税费应由谁来计算、扣除并且交税呢?是宗庆后还是达能?
达能“配合调查”,说从来没有替宗庆后缴过税;而宗庆后说,达能已经代扣代缴过税费了——各说各话,公众谁都不会轻易相信,宁愿相信达能也没有说实话,而宗庆后也不清白。
但是我要告诉大家,根据同时期中国的法律,作为宗庆后的雇主,达能对宗庆后的收入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宗庆后恰恰没有交税的义务。
大家可以回想一下,198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直到近两年中国开始鼓励大家自行申报个税之前的二十年中,中国报税缴税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我所在的法院,宗庆后所在的企业、大家所在的单位负有扣缴税的义务——而个人没有交税的义务:法院发给我多少钱,都是我的。所以根据法律,宗庆后无从偷税。。宗庆后想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还不受理呢。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偷税罪,那么是企业偷税,而不是个人偷税。
直到2005年以后,新个税法规定了自行申报制度,这时税务机关才开始受理个人的个税申报。
所以,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宗庆后偷税,媒体可以马上在新闻故事杂志的封面登上“达能,世界五百强在华偷税第一家”、“五百强在东道国再度出现轰动全球的丑闻”一类有噱头的标题。——在我跟财经记者说到这一点的时候,记者开心极了,说这真是一个极好的策划。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个税案的刑事侦查程序、定罪程序是怎么样的?相关部门在“定罪”问题上是如何考量和操作的呢?
何罪之有
“犯罪”是一个人们很熟悉的字眼,长期以来中国人教育子女的一个艰巨任务,就是看好不能让孩子“犯罪”。
自古有两项传统的大罪,即杀人纵火,是公众非常熟悉的;后来贩毒、卖淫也因为电影电视常用作题材而为大家所熟知;因贪污*而入狱的故事也是大家爱听的。以上是我们经常能听到的“刑事罪”。
刑事罪有一个特点,就是受害人没有发言权。刑事罪是国家公诉机关以国家的权力向犯罪人提起的,要求法院判处其刑事处罚的一种程序。假设受害人说,哎呀,这人之所以打断我的腿,是因为我当年跟他老婆有一腿,我原谅他,请别判他刑了;对不起,受害人你说了不算,法院之所以判他刑,是因为他打断别人腿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他今天打你,明天就可能打别人,必须示以惩罚,加以教化,才能让他改过。同样的,如果受害人说,我要告打我的那个人,请法院判他十年吧。法院也会说,你没有权力让我们判这个人刑,你去向公安机关控告他,如果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公安和检察院都认为他是犯罪,起诉到我们院,我们会秉公处理的。 。 想看书来
以毒攻毒:全国冒出税务爱好者(2)
刑事罪的确认程序非常不同,所对应的刑罚也最严厉。民事程序中是欠债还钱,要加利息,给别人造成损失要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但民事诉讼不会剥夺人的人身自由。而触犯刑法却会“进笼子”,一关几十年,强制劳动,被剥夺正常生活、政治权利,严重的要判处死刑。刑罚具有威慑性,理论上说,一国的刑罚要足以让该国的人民不敢犯罪。
因此,给人定罪的逻辑也是非常严格的,似乎有、似乎无,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的行为,绝不可以认定为犯罪,这叫做疑罪从无。对于宗庆后个税案,如果宗庆后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让人觉得他可能也不一定就是犯罪的话,宗庆后是无罪的。
只有铁证如山,才能把人定罪。
而我要